【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银监会启动了新一轮的法规清理工作,对成立以来至2017年5月底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重点清理对象。
据记者统计,本次清理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有86件,其中废止的银行业规章数量2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量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数量34件,499件主要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在这被清理的86份文件中,共有24件与农村金融机构高度相关,占比27.9%,例如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8号)等。
而在499件有效文件中,包括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等与省联社息息相关的文件。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已开展了多次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相关的法规清理或专项法规清理。这是监管层在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的体现,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位农商银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因为,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农信社已组建成农商银行,其业务结构、风险特征出现了新变化,暴露出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另一位东部地区的农商银行人士认为,初步看来,废止了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农商银行经营管理的束缚。
但对于发达地区的农商银行而言,却有可能是限制了一些业务的发展。
事实上,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监管层早有作为。前述农商银行人士认为,作为银行系统“看门人”和“守夜人”,除了清理不再适用的法规外,去年4月,银监会还印发了《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主动披露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26个项目,目前大部分规制已陆续出台或公开征求意见。“这26个项目跨越股权监管、跨业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流动性风险、信贷质量、资本监管、信息披露7个领域。应该说,这些制度一旦出台,将更有利于农商银行巩固县域法人地位不动摇,业务实现合规、可持续发展。”该人士说。
当被记者问及接下来最需要的监管重点时,该人士表示,从农商银行的角度出发,目前最需要监管层出面规范的是省联社对辖内农商银行的指导与服务。他说:“现在监管层和农信系统应该都已意识到将省联社改革成为全区域大一统的大规模银行是不可持续的。同时,县域农商银行由于管理不好大额贷款,已经出现了很多风险,这就需要省联社层面的指导与服务。但改革也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
记者了解到,有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与《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这两份跨越10年、遥相呼应的文件本身,在一些重要细节上,并不一致,后者更具“改革性”。在深化改革呼声日隆的今天,两者并存,似乎预示改革进程“陷入胶着,难以决断”,下一步改革或将谋求“折衷求稳”。
对此,上述农商银行人士表示,“折衷求稳”是因为省联社处在高层,与监管层对接更加容易,同时又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从很多方面显示出了省联社的重要性。但也正因如此,导致省联社对辖内农商银行“不仅管了业务,还管了‘帽子’。”
另外,该人士还表示,顶层设计一再要求巩固农商银行县域法人行地位不动摇,其实就是看到了目前有“大一统”的趋势,这会导致资金外流,农商银行参与银团贷款,最终结果就是“三农”不支持了、小微不管了。一旦遇上风险,农商银行不良将直线上升。“因此,在我看来,从监管层面规范省联社改革迫在眉睫。”